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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教师国内访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9 10:1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329次

 校人字〔2023〕17号

为提升教师职业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规范教师访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2019】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5】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学用一致。各院系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和课程建设需求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访学。

(二)按需选派,突出重点。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学校每年派出访学人数不超过中青年骨干教师数量的5%,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学科、新专业及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基本要求

(一)选派教师应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为人师表,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

(二)选派教师须在校工作满三年,访学结束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访学。 

三、访学类型

(一)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访学。主要选派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博士毕业服务满五年的教师前往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帮助教师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及科研能力。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一般访学。主要选派45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及著名科研院所进行为期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学术访问或课程进修,访学期间须完成学校要求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四、审批程序

(一)编报计划。各院系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填写本年度《晋中学院教师国内访学计划表》,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

(二)个人申请。根据上级和学校安排,个人提交《晋中学院教师国内访学申请表》,由部门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师发展中心。

(三)学校审核。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校年度访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派出访学的项目、人员、经费等进行初审。确需学校研究的,提交学校审批。

(四)公示。将确定访学人员的信息在教师发展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办理派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访学手续。教师正式外出前,须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访学结束后本人到人事部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签订协议。教师国内访学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五、经费资助

学校从划拨的师资培训费中资助访学费用,用于访学培训费、住宿费以及往返交通费。

1.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访学,学校承担接收函或入学通知上注明的培训费和教育部资助经费的差额、住宿费以及两次往返交通费。

2.一般访学,学校承担接收函或入学通知上注明的培训费、住宿费以及一次往返交通费,费用总额以10000元为限,超额部分自理。

六、管理考核

(一)全校教师的国内访学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二)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教师访学工作,在保证教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积极选派教师国内访学,并对外出访学教师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教师访学期间接受培训单位和学校双重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完成访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访学内容和时限。

(四)建立访学人员业务档案。教师访学结束后三个月内,须在所在院系作学术报告一次;访学结束后一年内,须以晋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主持申报并立项省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五)访学考核。教师须将个人学习总结、学术报告情况和发表论文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教师发展中心认定考核。经考核认定合格的,按照本办法资助经费额度和财务制度予以报销费用支出;对访学结束后三年内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在资助经费额度内按发生费用支出的80%报销。

(六)对已经列入计划安排访学的教师,无故放弃执行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批准并办理访学手续而实际上并未参加且又未承担正常教学任务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对待;未能或不按时完成访学的,须缴回全部访学费用。

(七)教师在培训期间享受全职在岗待遇。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晋中学院教师非学历进修培训管理办法》(院教字[2016]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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